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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票据请求权和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交叉竞合的选择策略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648 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李赢预计预览时间:10 分钟


笔者在办理大量的票据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票据纠纷案件中广泛存在着原告既是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相关请求权向票据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情形,也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相对方直接主张基础法律权利的情形,即在存在票据请求权和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交叉竞合的情形。由于票据纠纷案件属于商事案件,具有无因性、追求高效、经济利益最大化等特征,而与民事纠纷案件中通常追求的平等性、相对性等存在一定矛盾,因此,在设计诉讼方案时,就应当选择何种请求权进行明确。本文以一个二审改判案例为引,探讨请求权交叉竞合的诉讼策略的选择问题。


一、案件基本信息


A公司与B公司在2017年6月签订一份《煤炭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煤炭等货物,在2017年10月,A公司因交付货款向B公司背书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6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3月26日,票据到期后B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承兑。B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四川某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裁定本案系票据纠纷,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至广东省某区法院管辖。该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A公司向B公司支付60万元货款或者发回重审。


二、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B公司在起诉以及一审数次庭审中,均明确其系基于与A公司之间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因B公司以案涉汇票向其清偿货款而汇票无法承兑,故诉请要求B公司向其承担支付案涉货款的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货物,A公司负有向B公司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A公司以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的方式支付货款。A公司则认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并没有表明拒绝支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汇票的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且案涉票据并无再次背书转让的情况,但并无证据反映出票人已支付案涉汇票所记载的款项。而A公司作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负有支付货款义务的一方,其既以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的方式支付案涉货款,在本案中其亦可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汇票已兑现。在A公司未能就此举证的情况下,结合前述分析,本院认为对B公司的诉讼主张应予采纳,B公司并未因A公司向其背书转让案涉汇票而实现其货款权利,A公司仍应向B公司支付案涉货款60万元。


三、本案带来的启发


首先,在立案前原告的诉讼策略具有可选项时,一定需要留意受案法院的态度。本案原告既可以合法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向承兑人(银行)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也可以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买卖合同付款请求权。本案中原告最终并未选择票据付款请求权,可能有原告的考虑,例如不愿意与银行专业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诉讼等,应当予以尊重。但是,从两个一审法院来看,均忽视原告原本的请求权,直接将案由变更为票据纠纷,显然,两个一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在处理票据案件过程中,也会出现法院在立案时将案由误确认为与本案完全无关的案由,笔者建议在出现数个请求权发生竞合之时,制作起诉状和签署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直接表明本案的案由,如果发现法院所确认的案由有误时,应当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坚持要求以起诉状确定的案由为准。


其次,票据请求权和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应当关注基础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明确以票据背书或者交付作为履行方式的约定。由于票据具有结算性质,且出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信任,银行承兑汇票在商业交易中几乎等同于现金使用。因此,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收款人是否同意接收票据往往不会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等并未约定明确以票据背书或者交付作为履行方式的,接收票据的一方在票据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票据请求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款项。相似地,也有其他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因票据的授受而消灭。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与票据债务同时并存,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实现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才随之消灭。因此,在票据请求权和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存在交叉竞合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关注到基础法律关系具体的约定,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最后,判断票据权利是否可以实现,应当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证据综合认定。由于票据交易系统的原因,可能会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等情况,但是,从票据到期日之后承兑人出具拒付证明和基础法律关系未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的角度,原告既是票据的收款人,也是基础法律关系的收款人,可以侧重于从基础法律关系的角度提供相应证据,将举证责任分配到负有付款义务的对方,从而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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